2025年10月11日
限設新部門 廳處不濫開 高官數封頂
公共部門動“大手術”
【本報消息】公共行政改革“動真格”,部門架構臃腫將動“大手術”。為深入推進公共行政改革,精簡政府組織架構,提升政府運作效能,有需要全面檢討生效至今逾四十年的規範公共部門組織架構的第85/84/M號法令。為此,依照公共行政改革領導小組訂定的方向和目標,並結合實際情況,特區政府制訂《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作為日後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必須遵循的法定依據。有關行政法規草案已經行政會完成討論,自特區公報公佈翌日起生效。
公職局依法規統籌
行政會昨日下午三時舉行記者會,介紹七項法律草案及行政法規草案,其中,焦點是《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置及組織架構的一般制度》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行政公職局長梁穎妍介紹,法規確立公共部門及實體設立和重組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包括職能明確原則、精簡高效原則、相互配合原則等。同時,明確行政公職局作為統籌部門,負責跟進、協調及評估特區政府按照法規開展的重組公共部門及實體的工作,並監察法規的執行情況。為此,法規賦予行政公職局相應職權,包括對公共部門及實體的設立、重組、合併或撤銷方案發表意見、實地考察部門等,各部門依法負有合作義務,應積極配合行政公職局的工作。
另外,法規亦對政府部門的設立、內部架構、人員配置等方面訂定一系列的規範準則。
整合職能歸一單位
在設立方面,法規明確規定只有在出現新職能,且難以透過調整現有部門的組織架構履行有關職能時,方可設立新的部門,明確限制新設部門。
內部架構方面,法規訂定部門廳、處級附屬單位的設立原則,包括應以合理分工與流程管理為原則,把性質相同、相近或流程上密切相關的職能及工作集中在同一附屬單位執行;廳級單位負責履行所屬部門的政策性目標和核心職能,且只有在必要時,方可下設處級單位。如履行的職能是為所屬部門提供輔助性工作,尤其是涉及行政事務、人事財政、資訊、法律、公共關係等業務時,有關附屬單位只可設置為處級。
三級制訂官職架構
法規對部門的領導官職及內部附屬單位的數量設定上限標準,除有特別理由且獲行政長官批准外,因應部門職能且按照人數規模須遵守相應上限標準:一是人員規模二百人以下,上限為兩個領導官職、兩個廳級及四個處級附屬單位;二是人員規模二百至一千人,上限為三個領導官職、六個廳級及十二個處級附屬單位;三是人員規模一千人以上,上限為四個領導官職、八個廳級及十六個處級附屬單位。
法規亦完善項目組、自治基金及諮詢組織的基本規範,明確有關實體不下設附屬單位,亦不設自身人員編制。
三年目標完成檢視
法規明確規定各公共部門及實體應按照行政公職局編制的工作日程檢視自身的組織法規,並按情況提出倘有修訂建議,以使各部門的組織結構符合該行政法規的規定。
被問及有多少部門需因應新法規調整?梁穎妍回應指,法規生效後,會按規定標準和上限逐個部門審視,過程中重點定位各部門應有的職能,如過時的職能要調整,新職能則要明確由哪些部門負責,再從職能檢視合理的架構。法規生效後,以三年為目標完成所有部門檢視。她稱,按新法規重新定義,公共部門數量為四十七個。以行政法務範疇為例,多個部門將重組,包括即將落實的法務局,以及準備在年底重組的行政公職局,亦不排除部分部門因工作流程緊密相連會合併。
梁穎妍提到,對部門的領導官職及內部附屬單位的數量設三個人員規模上限標準,是透過現有部門數據作推演,目前絕大部分部門為一千人或以下,當中超過六成為二百至一千人,剩餘約四成規模較小。
資料來源:澳門日報